云南省東川港一期建設項目(EPC)
廢舊鋼材處理公開競價公告
1、項目概況與招標內容:
(1)項目概況:中交四航局云南省東川港一期建設項目(EPC),本工程是東川港格勒中心作業區一期工程(水庫岸坡場平),共2個1000噸級通用泊位(水工結構按3000噸級),年吞吐量為174萬t。后方陸域面積為5.50萬m2;奚家坪、樹桔、龍潭灣等3座旅游碼頭;東川港進港航道一期工程7.0km,航道等級為Ⅲ級航道。
(2)公開競價內容:廢舊異型鋼模板約120噸,廢舊鋼平臺約100噸,廢舊鋼護筒約13噸(云南省東川港一期建設項目(EPC))。
(3)廢舊物資地點:云南省昆明市東川區拖布卡鎮三家村中交四航局昆明東川港項目部指定地點。
2、監督機構名稱:中交四航局三公司紀委辦公室
(1)聯系電話:0759-3613238
(2)郵 箱:d033@cccc4.com
3、黑名單和重點關注名單
關于中交四航局合作單位黑名單和重點關注名單管理辦法的告知書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于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的重要部署和十九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關于探索建立工程建設領域行賄人黑名單制度、深化建筑行業生態治理的有關精神,有效保護我司采購、分包、設備租賃、咨詢服務等領域商務合作中合同各方的正當權益,預防和治理破壞社會經營正常秩序的不誠信行為及商業賄賂等不廉潔行為,持續營造風清氣正、公開透明的良好市場環境,現將我司黑名單和重點關注名單管理辦法告知如下:
1.12.1、名詞定義
黑名單:是指依據法律法規及中交集團、四航局規定,認定并發布的嚴重失信市場主體名單。
重點關注名單:是指存在違法違規失信情節但尚未達到黑名單標準的市場主體名單。
市場主體:是指包括但不限于計劃或已經同我司有業務合作的供應商、分包商、其他類別服務商及其相關人員等。
1.12.2、情形認定
依據不同失信事實及造成的影響等因素,將有關市場主體,分別列入黑名單、重點關注名單,主要包含不廉潔行為和不誠信行為兩類失信情形和其他情形。
(一)不廉潔行為
1.賄賂我司人員或其親屬、特定關系人。
2.向我司人員或其親屬贈送禮品、禮金、有價證券。
3.支付、報銷應由我司人員或其親屬個人支付的費用。
4.利用資源為我司人員或其親屬投資入股、個人借款、買賣股票、債券等提供方便。
5.為我司人員購買或裝修住房、婚喪嫁娶、配偶子女上學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國(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6.為我司人員安排有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健身、娛樂等活動。
7.為我司人員或其親屬購置或提供通訊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檔辦公用品。
8.允許我司人員或其親屬、特定關系人在合作商企業中投資、擔任重要職務及相關聯業務職務。
9.其他造成我司人員受到法律、法規處罰或黨紀處分、公司處罰的行為。
10.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集團及我司相關規定等其他不廉潔行為。
(二)不誠信行為
1.圍標、串標,哄抬價格。
2.以他人名義進行投標、競價或者以提供虛假資質、材料等弄虛作假方式騙取中標(中選)。
3.中標后拒不簽訂合同或者簽訂合同后不履行合同(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4.違反合同約定進行分包、轉包。
5.履行合同過程中,以停工、阻工等手段,惡意勒索、敲詐,以達到調增合同價格或獲得補償的目的。
6.因違法違規或產品問題引發安全質量環保事故(事件),或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7.遭項目投訴并承擔主要責任。
8.捏造、歪曲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對我司及所屬單位惡意發起訴訟、仲裁。
9.拒不聽從我司工作人員勸導,惡意采取《信訪工作條例》(2022年5月1日起實施)第26條中任一行為,且經核實其上訪動機不良、訴求嚴重不合理不合法,屬于以鬧求解決獲取不當利益的。
10.其它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我司有關規定等其他不誠信行為。
(三)其他情形
1.被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認定為失信被執行人的;被行政機關生效文書認定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
2.被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列入嚴重違法失信、經營異常名錄的。
3.被信用中國網站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4.上級或者其他單位有關公函認定存在不廉潔行為或者重大失信行為的。
5.我司誠信廉潔共建共享合作單位提供的黑名單和重點關注名單。
1.12.3、懲戒措施
1.被列入黑名單的,根據具體事實和情形,在四航局范圍內實施1年、3年或永久禁入懲戒。禁入有效期內一律不得參加我司組織的招標、采購等生產經營活動;第二次被列入四航局黑名單的,永久禁入。
被列入我司黑名單的市場主體,我司所屬各單位將立即停止與其合作。
2.被列入重點關注名單的,根據具體事實和情形,由我司使用單位給予約談、警告和責令整改等處罰,并將對其加大監督檢查力度,予以重點監管,根據具體事實和情形設定整改有效期,整改期內一律不得參加我司新的招標、采購等生產經營活動。在整改期限內未能有效整改或者被我司三家單位列入重點關注名單的,列入黑名單。
1.12.4、懲戒規定
1.存在相關不廉潔或不誠信行為,且致使我司人員受到黨紀輕處分(警告、嚴重警告)或政務輕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的,給予四航局范圍內1年禁入/不予發包處理。
2.存在相關不廉潔或不誠信行為,且致使我司人員違法犯罪或受到黨紀重處分(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政務重處分(撤職、開除)的,對長期連續性采購或分包合作商給予四航局范圍內3年禁入/不予發包處理;一次性采購或分包合作商給予四航局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