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應商必須是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具備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具有涵蓋本項目的經營范圍(能提供最新且有效的營業執照)。 |
(二)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
(三)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近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記錄。 |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專業技術能力,具有固定的生產或經營場所和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
(五)近三年內,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企業信用信息報告中未被納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黑名單),中國 http:// /search/cr/中未被納入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記錄。 |
(六)非中航集團黑名單供應商;非中航集團禁止交易企業名單內的供應商;不在淘汰供應商禁用期;不在不良行為供應商處罰期和處罰范圍;近3年內參加中航集團采購項目中未出現過不良行為 |
(七)未通過準入的供應商不具備參與項目資格。 |
(八)供應商需保證所采用的技術方法、提供的產品軟件不會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商業秘密或其他任何知識產權。 |
(九)供應商在北京具備實施服務能力,核心團隊可提供現場支持服務。 |
(十)供應商須具備5年內在綠色低碳、節能環保、能效管控、可持續發展相關項目實施經驗。 |
(十一)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報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