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章評標辦法中評標前附表2.2.4(4)投標報價評分標準偏差率:“有效投標報價等于評標基準價的得滿分,其他有效投標報價與評標基準價相比,每高1%扣1分,每低1%扣05分”修改為“有效投標報價等于評標基準價的得滿分,其他有效投標報價與評標基準價相比,每高1%扣1分,每低1%扣0.5分”
二、在招標文件中“投標人須知前附表9.18招標人補充的其他內容”中增加“18.按照《高縣住房城鄉建設和城鎮管理局等9部門關于印發高縣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23】26號)要求對產值落地等事項進行約定“。
三、其他條款不變